公司作为市场的一大主体,肩负着整合社会资源、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等重大使命。公司犹如人一般,也会经历“出生”(设立)及“死亡”(注销),也会经历生命的各个阶段,经历创业、波动、稳定、危机甚至收缩阶段,其中的每一步都凝聚着公司经营者的智慧和心血。如何让公司保持长青,如何把公司做大做强,依赖于公司经营者作出的各种决策,上至公司对外经营的各种事项,下至公司内部治理的各个环节,均须对可能产生或面对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监控及应对。
以该初衷为出发点,笔者将通过案例分析、情景模拟、法条解说等方式对关乎公司对外经营及内部治理各个环节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及讲解,为公司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指导和实务解析。
案件背景2018年11月,余某通过路某详细了解到电玩城项目后,注册A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路某经唐某(另案处理)介绍购入捕鱼机、树屋宝藏等游戏游艺设备。而后,路某代A公司向B公司购买“XX系统技术平台”软件,用于链接涉案的游戏游艺设备。以实现其将游戏游艺设备原本所出的彩票变换成二维码,赌客可通过微信扫描将积分保存至手机。在商家公众号进入的兑换商城可以将积分兑换成电话卡等有价商品卡券。
2019年2月10日,余某以A公司的名义开设C电玩城,设置了42台疑似赌博机供赌客进行赌博,均可进行上下分操作将游戏币换成积分。经唐某与杨某安装调试后于2019年3月8日正式营业。营业期间,余某聘请路某参与该店的日常管理,负责与B公司的联络,承诺盈利后给予提成及奖励并将A公司的公章交给路某保管,并向其陆续转款共计25000元。同时,余某以4000元/月的工资聘请罗某担任店长,负责C电玩城日常管理、记账、发放工资等工作;以4000元/月工资聘请杨某负责机修,管理“XX系统技术平台”系统权限等工作。
2019年4月至6月,10余名参赌人员在C电玩城赌博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A公司支付赌资共计15万余元。其中部分赌客通过“卡卡礼品网”、“咸鱼APP”提现共计9万余元。截至案发,C电玩城赌博机台投注金额共计1917022元,C电玩城支付B公司兑换奖品的预付款共计141万元,C电玩城违法所得为507022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17600元。
法院判决一、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某、路某、杨某的违法所得各507022元、25000元、1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罗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7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七、扣押在案的42台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路某、杨某、罗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某、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条文解读一、第三百零三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释义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即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然而,在信息科技发达的今天,赌博不再局限于赌场、赌马等形式,还发展为更加隐蔽、覆盖对象更广泛的网站或网络平台赌场,如伪装为麻将游戏的赌博APP、控制管理微信群成员以抢红包的方式赌博等等。因此,对待网络赌博犯罪无涉案金额的要求,《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不具有单位犯罪主体,仅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追究责任。但该罪往往为团伙作案,为开设赌场者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对此,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余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B公司购买“XX系统技术平台”软件,用于链接涉案的游戏游艺设备,以实现将游戏游艺设备原始出彩票的方式变换成退积分,再将积分兑换成电话卡等有价商品卡券,为赌客变现创造了条件,其行为属于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二、罪名条文解读《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意见》中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设置赌博机42台,违法所得达50万已经达到了开设赌场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故而本案被告人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范畴内处罚,从犯依照主犯的标准从轻处罚。
另外,《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意见》规定: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2023年12月,四川省都江堰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斗鱼平台多个账号,涉案账号利用斗鱼的各种抽奖规则开设赌场,赌客在一段时间内购买指定道具,即可参与虚拟货币抽奖,而后再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渠道等额购买虚拟货币来兑现奖金。涉案账号以营利为目的,将平台原本作为打赏功能的礼物与抽奖、兑取现金结合起来,形成了以兑取现金为目的的对赌关系与赌博无异,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涉案账号更是参与了赌博利润的分成,符合《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意见》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之“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赌博行为、开设赌场的行为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损害社会良好风尚,即使未构成犯罪的仍将面临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结 语近日,继斗鱼创始人兼CEO陈少杰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后,斗鱼旗下“炉石一哥”、“小团团”等多名主播相继因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被捕。网络平台的普及、直播平台涉赌案件的高发,从中可见赌博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高,与日常生活十分密切,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应当谨慎识别,对于网络平台的运营者更应当重视兑现服务的风险规避,避免掉入赌博深渊。
本期撰稿人:李健尧
审核人:余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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