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游戏公司而言,玩家使用脚本,外挂后被封账号后起诉的案件很难处理,因为游戏公司很多证明玩家作弊的技术证据不敢向法院出示,出示了就等于告诉外挂开发者规避路径。但难的事情也要做,到今天为止的近三年里,我们团队的汪佳炎,骆彦劼两位律师代理游戏公司处理的玩家使用脚本,外挂后被封账号后起诉的诉讼,有案号的就有118个,处理的结果绝大多数是胜诉、和解或玩家撤诉,其中的一个案件,还入选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算法十大典型案件”
此类案件因为是批量封号,所以被封的玩家会报团,成立几百人的大群群策群力,不断完善策略,升级诉讼打法,谋求向法院和游戏公司施压解封帐号,我们的律师就好像面对一个不停的能自我完善升级的大Boss,官司打得非常劳心费力。还好到目前为止结果还不错,应该可以说对得起客户的信任。下面是案情摘要和判决书:
M某诉A公司、B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中关于违规使用脚本的处罚措施,并不属于免除游戏运营商责任、加重玩家责任、排除玩家主要权利的情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基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条款效力予以认可。
游戏运营商提供的证据,经数据算法分析后,能够证明玩家M某的游戏行为不可能由普通人类正常操作完成,时间曲线严重不符合人类的“生理规律”,更近似于由某种自动化脚本执行完成。
本案中玩家使用自动化脚本游戏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因存在侥幸心理,进行不诚信游戏行为并最终导致封号结果,可见玩家所主张的损失是由自身行为导致,而游戏运营商的封号并不予退还充值的措施,显示出一定对游戏内环境的管理职能,带有惩戒意味,有利于震慑违规游戏行为,促进游戏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考虑到游戏运营商的举证中,体现了游戏用户对违规封号持赞成拥护的观点居多,侧面反映了广大网民的价值取舍,故法院对游戏运营商的涉案封停处理行为不予反对,驳回了玩家全部诉讼请求。
骆彦劼
高级合伙人/律师
骆彦劼律师于2009年10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随后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其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为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非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商标行政程序包括国内外申请、评审、异议等经验。
汪佳炎
律师
汪佳炎律师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于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其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为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等;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申请、商标异议以及商标撤三等;民商事领域包括授权协议、销售协议、用户协议以及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案件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员 封瑜
书记员
曹爽
当事人
原告:M某
一审法院
被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M某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概要
向上滑动阅览
当事人
原告:M某
被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炎,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请
1、A公司及B公司马上停止侵权原告账号(游戏账号:XXX,游戏ID:XXX);
2、若被告不同意马上停止侵权,则需赔偿原告等同于账号(游戏账号:XXX,游戏ID:XXX)价值的人民币XXX元,和从建号玩到现在所投入时间的精神损失费XXX元人民币,共计XXX元人民币。
(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及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精神损失赔偿部分。)
原告事实与理由
2020年2月,原告注册了XXXX游戏账号,并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陆续充值购买了大量价格不等的金币等物品(按照当时的物价,累计充值XXX元),并通过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升级获取一定数量的游戏内道具,并通过账号密码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2020年,XXXX游戏代理商由XXX更换为被告,至2021年4月16日,原告又通过被告公司提供的特惠商场页面陆续充值购买了XXX元的金币、以及大量高级账号。被告于2021年4月在未提前通知原告,未核实是否本人情况下,以原告使用非法脚本为由永久封禁原告游戏账号(游戏账号:XXX,游戏ID:XXX),原告遂向被告提出协调商议,并向被告请求出示原告使用违规脚本的相关数据,或退还原告在游戏中的金币、高级账号等以及通过升级等个人劳动所获得的游戏道具、荣誉等。被告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不予赔偿,声称无退款渠道。对此,原告认为:1、被告公司提供的“用户协议”未达到以合理方式提请注意的标准,限制了玩家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其中,被告公司通过“用户协议”中“您所注册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注册申请通过后,您将拥有账号的使用权。被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经营需要而收回您所使用的账号。”采用格式条款的不平等条约占有原告的游戏账号,管辖条款不公平不合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2、被告公司作为游戏的开发运营商,以网络为载体为玩家提供游戏平台,原告作为玩家参与游戏,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升级等个人劳动、购买游戏装备等交易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并通过账号密码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被告公司永久封停原告的游戏账号,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原告作为受损害方,其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十五条规定,应解封其游戏账号,并保证解封后账号内原有的游戏账号数据等虚拟财产与封号前的状态一致,能够正常使用。3、被告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使用脚本工具的行为,直接永久封号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虚拟财产权利的侵害。4、游戏账号中的付费道具等物品为原告使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合法购买,应属于原告玩家的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告公司采用永久封停游戏账号方式,且原告多次申诉不予归还,非法侵占原告的网络虚拟财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被告共同答辩
1、 二被告负责配合网站建设及游戏推广,收款方为B公司。
2、 案涉游戏为真人对战,使用脚本获得对局奖励,对其他用户不公平并破坏游戏规则。
3、 B公司永久封禁脚本玩家具有必要性。
4、 目前证据,经数据算法分析后,足以证明原告有使用脚本行为,无需向玩家退款或补偿。
事实查明
涉案网游原系北京XXX有限公司自XXX有限公司处取得授权在线运营;2020年1月,前述两方主体与B公司就该网络游戏约定运营相关协议,并自2020年7月20日开始,该游戏由本案两被告正式运营,其中A公司具体负责网站搭建、活动营销,并在网页下方宣示为XXX.cn网站版权所有者;B公司负责实际运营、出售装备、金币等业务以及收费开票,两被告当庭自认涉案原告账号被封停行为系B公司作出。二被告随后出具的声明亦认可在本案中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游戏在发生运营主体转让后,二被告在登录页面公示了《涉案游戏数据继承规则》(以下简称“继承规则”),其中约定涉案游戏权利转让前后各主体均同意将该游戏从原服务器数据继承至被告服务器,并告知游戏用户如果想继续在被告服务器上使用涉案游戏及相关服务,并且保留原服务器现有账号中的所有游戏进度和成就,需要将现有的原账号数据继承至被告服务器的账号中,并遵循前述“数据继承规则”。二被告以前述证据欲证明两被告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作为《涉案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缔约方的合法性。原告对此部分事实予以认可。
该“继承规则”第17项公示为:您的原账号转到被告账号后,您同意遵守被告的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随后以区别于正文白色字体的红色字体附随有链接地址,点击该链接,可跳转至《涉案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该协议首部以黑色加粗字体公示有:您一旦使用本服务,将视为对本协议的接受,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中的条款,请不要使用本服务。
《涉案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6.23(4)、6.24(7)、6.31(3)(5)等条款约定,玩家不得使用外挂、自动化工具等辅助类程序;6.30(4)、10.4(4)等条款约定,如玩家使用脚本,被告有权封禁玩家账号;6.9条约定,被告对于已购买的游戏币、虚拟道具等不予退还;10.1条约定,因违规被封号的损失,由玩家自行承担;1.6、1.7等条款约定,游戏公告、游戏规则等属于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游戏规则(《涉案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补充内容)4.07等条款约定,玩家不得使用外挂、自动化工具等辅助类程序;5.06、5.07等条款约定,如玩家使用脚本,被告有权封禁玩家账号。
被告于2020年9月4日在涉案游戏网站的公告栏中发布了标题为《<涉案游戏>使用脚本惩罚机制》,告知玩家使用脚本的处罚措施,并在实施前给予了最后一次的“7天封禁”的缓冲措施:“近期,我们对游戏服务数据进行筛查,对于本次查出使用脚本进行游戏的违规账号,将受到账号封停7天的惩罚。账号封禁与账号其他数据(如账号等级、充值记录等)无关,只要您存在违规游戏行为,都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红色字体加粗显示)。9月4日开始,所有出现使用脚本进行游戏的行为,将按以下惩罚规则处理:如果您在游戏中出现使用脚本的行为,一经发现,账号将被永久封禁(红色字体加粗显示)。”在该页面,玩家可以点击橙色按钮查看本次封停7天的玩家名单。在该公告中,被告还对“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使用脚本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定义。即玩家使用任何形式妨碍游戏公平性、具有作弊性质的外挂程序及相关辅助性质的外挂程序,以便在无需玩家参与或玩家被动参与战役(过度和重复被动游戏)的情况下进行游戏。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进入游戏战斗;自动开火;自动选择行进路线和规避风险;自动评估最优取胜方法;击毁后自动退出战斗。
2020年10月10日、2021年3月22日、3月31日、4月16日、5月18日、5月28日、6月16日、6月25日、7月12日,被告在涉案游戏网站页面,陆续对因使用脚本行为被封禁用户账号进行了公示。
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在涉案游戏中创建了账号XXX,游戏ID为XXX,在案证据显示截止2021年3月24日,该账号为涉案游戏高级账号,账号剩余天数为XXX天,金币数量为XXX,银币数量为XXX。原告在账号存续期间曾多次购买游戏装备,该账号于2021年3月22日因被检测到使用脚本行为而被被告处以永久封停的措施。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后台数据以证明原告存在多次连续长时间且不间断对局的游戏行为,不完全举例如下: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5日,存在超过连续82小时,不间断游戏的行为。2021年1月4日到2021年1月10日,存在连续7日几乎不间断的游戏行为,中间仅有少量暂停。2021年1月12日到2021年1月20日,存在连续9日几乎不间断的游戏行为,中间仅有少量暂停。2021年2月12日到2021年2月15日,存在超过连续77小时,不间断游戏的行为。
被告另提交了对游戏内行为的分析结果,以进一步佐证其做出原告有使用脚本进行游戏行为认定的依据。游戏数据显示:原告2点到8点的行驶距离平均值明显低于其他时间,最大值也明显低于其他时间,总体方差小于其余时间,因为:(1)脚本游戏的行为是按照程序固有逻辑执行的,所以其每局局内行驶距离的变化幅度小,这一点可以在总体方差体现。(2)而脚本游戏的操作没有正常玩家频繁,更不会像正常玩家一样有频繁的“转场”、“绕后”、“撤退”等显著增加行驶距离的行为,所以其平均行驶距离、最大行驶距离也将与正常游戏有明显差异。
以上事实,由股权架构图、取证时间戳和用户协议注册流程录像及截图、游戏服务协议、游戏公告、游戏规则、后台游戏数据、账户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涉案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2、原告是否存在使用脚本的违规行为;3、二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选择两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纠纷诉讼当事人,又主张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系原经营主体北京XXX有限公司,在未进一步掌握新旧经营主体之间具体协议内容的前提下,仅就现有表象证据而言,用户游戏购买发票的出售方为B公司、游戏网站页面公示版权所有人为A公司,同时原告亦承认原游戏账号数据经过被告平台数据继承后,一直正常使用至被封号为止,根据前述事实查明情况,可以认定两被告共同为原告M某提供了网络游戏服务,原告与两被告就涉案游戏成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现两被告主张其依据与原告之间根据《涉案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及游戏规则(即前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而对原告做出封号措施,鉴于该协议系二被告于网站页面事先安置,游戏用户在接受并进行数据继承时,必须选择同意该协议才能继续使用账号,可以认定属于由被告方预先拟定,且在订立时未与用户协商的格式合同;但由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特性,此类格式合同的存在及面向用户的非差异性使用确有存在必要,对其中涉及用户重要权利的条款,应就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被告主张其封停原告账号的依据,见于《涉案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1.6、1.7、6.23、6.24、6.30、6.31、10.1、10.4、以及游戏规则4.07、5.06、5.07等条款,内容如前述事实认定部分所述,并不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基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条款效力予以认可,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用户在继承游戏数据前,需对用户协议点击确认阅读后才能进入游戏。原告长期使用涉案游戏账号,多次进入游戏,应对前述协议内容知悉;涉案条款“有使用脚本进行游戏进行封号并不予退款”规定明确、表达清晰,即不存在导致误解的情形;此外,被告在采取封禁措施之前,已经发布预警告知全体游戏用户,并采取了7天封号的缓冲期措施加以警诫,只有在此后仍然继续使用脚本进行游戏的,才会受到永久封停的处罚。在封禁原告之前,也已多次对其他用户采取查封措施并进行公告,即,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单独出台的封停措施,且原告对使用脚本将会导致被封号的处罚措施更应有多次机会知情。
其次,前述条款内容即被告方采取封禁账号的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被告不仅是网络游戏运营的服务者,也是网络游戏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提供并保持网络游戏环境的正常运行是每一个网络服务者的责任。个别用户如果大量使用脚本,一方面将获得对局后的奖励,对其他玩家不公平,另一方面将大大降低“真人对战”游戏模式的乐趣,破坏其他玩家游戏体验和整体游戏环境,有损涉案游戏的商业价值和美评度。对于一个面向全互联网公开的网络游戏,平台服务商架构的游戏平台是由全体游戏用户以实际游戏行为共同参与并建设的虚拟社区,平台服务商对此社区的经营和内部秩序管理具有一定程度的职责,故而也应有制定合理规则并实施合理惩诫措施的权利。
再次,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施以必要约束,对维护整个网络游戏领域的良好秩序具有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领域里通行的基础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一直推崇并被全社会一致认可的核心价值性原则。网络游戏世界里,因人与人之间不能直接接触,无从直接感官对方行为真假,诚信原则更需高度表彰并贯穿各种行为过程中。如果放任个别用户借助脚本,借“机器”之力碾压他人并赢取奖励,则无异于鼓励作弊、损害诚信人士的切身利益,最终劣币驱逐良币将引发整个游戏产业的不良风气,故而应予制止。
综上,二被告在用户协议中规定用户使用脚本游戏则被永久封停并不予退款,且在贯彻该规则时尽到提前告知并设置缓冲警示等措施,属于企业基于维护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置的平台管理措施,具有合法及合理性,法院对此举不予反对。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提交了游戏战斗后台数据证明原告存在昼夜连续长时间游戏、局内移动符合脚本使用的特点。对此,原告称其并未使用脚本,长时间在线系因游戏性质及奖励性限时活动需要玩家长时间在线、长时间进行游戏所导致,并称长时间在线游戏是因为临近过年放假期间其与家人共同使用。此外,原告认为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服务器维护公告”显示,服务器维护期间,玩家会被强制下线,但被告提供的游戏场次证据与服务器维修期间存在冲突,并对该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对此,被告方提供维修期说明和日志,证明维护时间较短,在公告时间内仍然可以上线并进行游戏。
法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原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支持被告抗辩。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游戏行为不可能由普通人类正常操作完成,时间曲线严重不符合人类的“生理规律”,更近似于由某种自动化脚本执行完成。从后台数据随机选取的几段严重可疑时间段分析来看,只有2月12日-15日为春节假期期间,其他时间均远未到春节假期,且其中有休息日之后的工作日时间。其次,被告作为游戏运营商,鼓励用户在自身运营的游戏上合规进行游戏行为符合其逐利本性,原被告在此利益是一致的,被告修改后台数据、封禁用户消费不合常理,对于原告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三,首先,原告存在违规游戏行为且双方通过服务协议约定了游戏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封号”,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原告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前所述,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新时代公民的道德素质要求,也是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民事交易活动的始终。在本案中,一方面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用户协议,就应当依据合同严守原则,杜绝使用脚本等违规的游戏操作行为,与众多玩家和服务商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游戏环境;另一方面,原告在游戏过程中采取了不诚信的游戏方式,无视被告方发布的封禁公告,损害了其他玩家和游戏经营者的利益,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欺骗行为将导致的封号并不予退还充值的不利结果应属知情,因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进行不诚信游戏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封号结果,可见其损失从根本上是由其自身行为所导致的。游戏运营方对违规用户封号并不予退还充值,显示出游戏运营商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带有惩戒意味,其有利于震慑违规游戏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游戏环境,增进玩家游戏体验,促进游戏行业健康发展;再次,作为公民,每个人在网络活动中都应遵守网络道德和社会公德,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在涉案游戏公众号公布封号措施的文章下,评论区内赞成拥护的游戏用户居多,也从侧面反映出广大网民的价值取舍,从法律制定及法律适用在民事关系调整中,应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计,对于不诚信行为须加以必要且合理的惩戒,故法院对两被告对原告账号封停处理行为不予反对。
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M某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